根据学校关于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。
一、评审工作小组
组长:党总支书记
组员:党总支副书记、学生辅导员、学习部、各班班长
二、评选对象及名额分配
1.评选对象:我院大二至大四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特别优秀的学生。
2.评选名额:学校分配给我院2018-2019学年国家奖学金名额1人(标准为8000元/人)。
三、评选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
2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。
3.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,参评学年内未曾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。
4.学习刻苦,学习成绩优异,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%;如排名在10%-30%之间,需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,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,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。
5.参评学年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。
6.曾获省级以上(含省级)奖励或荣誉。
7.有申报课题的经历。
8.同等条件下有以下情形者优先考虑:成功申报课题,公开发表学术论文,积极参加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性活动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。
9.在道德风尚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,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。
10.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则取消资格: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者;参评学年度的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科目;参评学年内因病、因事请假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/5以上者;擅自外出租房者;参评学年内所在寝室多次被评过“不文明寝室”;有过旷课行为者;恶意欠缴学费,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。
注: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、专业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;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同时参评学校优秀学生干部,优秀学生干部荣誉可同时获得。
四、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
1.宣传教育(9月23日)。召开班长会议,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宣传工作,在学院宣传栏及网站公布评选方案。
2.个人申请(9月23日-9月26日)。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将填写好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,书面申请书和各类证书复印件,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各年级辅导员,逾期不再接收申请。
3.院部初审(9月27日-9月30日)、公示(10月1日-10月7日)。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,确定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,评议完成后在学院宣传栏和网站上进行公示,接受监督,同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、审核、修改、校正。
4.报送材料(10月8日)。公示完成后将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(一式二份)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》、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、《我院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》等材料整理好后,上交学生处。上报材料均由院部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。
5.能否评上,以学生处公示榜为准。奖金到位后,由学校统一发放。
五、监督电话及信箱
如对公示的获评名单有异议者,可在公示期内拨打学院学生办公室电话84261413反映情况。对造假骗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,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发放的学金,并进行纪律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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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9月23日
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填写说明
各高校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(http://www. xszz. cee. edu. cn)下载或复印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,组织人员认真填写。
1.表格为一页,正反两面,不得随意增加页数。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、信息完整,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。
2.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。如2010年秋季学期填表,应填写“2009-2010学年”,以此类推。
3.表格中“基本情况”和“申请理由”栏由学生本人填写,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。
4.表格中学习成绩、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,学校、院系、年级、专业、班级排名均可,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。
5.表格中“申请理由”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,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、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。
6.表格中“推荐意见”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,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。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,其他人无权推荐。
7.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,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,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。
8.表格中“学校意见”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。设立院(系)的学校必须加盖院(系)公章,不设立院(系)的学校,必须在“院(系)意见”栏中说明。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,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。
9.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,不得使用复印件。学生成绩单、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经过学校审查,不需随表报送。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,各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。
附件:
国家奖学金破格申报条件
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%,但达到前30%的学生,如在下列方面表现突出,可申请国家奖学金,但需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。具体如下:
1.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
2.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、ISTP、SSCI全文收录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3.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。
4.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5.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高水平运动员(特招生)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。
6.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。
7.获全国三好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